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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明朝初年,太祖朱元璋就对疍户的管理很重视,曾在全国设置二百五十二个河泊所进行管理。
万历初年,两广总督刘尧诲上《条议海禁事宜疏》,提出对疍民船艇用千字文进行编号。
凡乌艚、横江、白艚等大船小艇,都必须用墨笔大书字号于船侧,又置立号簿留存于衙门,便于随时查验。
同时,明廷还实行“通行证”制度,凡船舶往来,有刻号而无印票,或有印票而不对船号,又说不出编籍记刻号的,即视为盗匪盗。
一旦查出,“船货没官,仍尽法究。”
直到崇祯煤山上吊之前,明廷对疍户的管理还是很严格的,几乎所有的良船都刻有千字文编号。
囚禁冼彪等人的三水县盈字十六号,就是这样的一艘疍船。如果不是刻有船号,这样的普通小艇停靠在广西洲的船堆里,旁人根本找不到。
一个多月前,冼彪带着同伴来到广西洲找疍家四大姓谈判,本以为就算谈不拢,疍家人也不会把他这个“使者”怎么样。
谁知徐族长听完所谓劫船投明的建议,立即将他们扣了下来严加审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