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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被告与律师表示:“被告见幸子卧倒在地,浑然不知她已经死亡而将她扶起,指纹因此沾到套装的肩膀、背、手臂等处,运动衫袖口并同时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呕吐物。”
判决时未接受律师的说法。
接着是有关“证词”的部分。
证词一,有目击者指出,被告于当晚八点十五分由大厦四楼匆忙走楼梯下楼。
目击时间正好是幸子在四楼房内遇害之后,至于为何有电梯却不搭乘,应为电梯使用者多,为避免被人撞见,选择以较少人使用的楼梯下楼,又由被告于楼梯上遇见证人却撇开脸,也可作为事实依据。
证词二,被告曾于犯案后,拨打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。
被告宣称前来接电话的是一位言辞间与佐山状似亲昵的女子,他才会一声不响地挂断电话。但由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证词可知,福地藤子在电话中未曾出现亲昵口吻。
由于被告就是真正的凶手,因此在发现幸子尸体时,未以公共电话向警方报案,而是试图以电话通知佐山道夫。被告出于一时冲动杀害幸子,犯案后又自觉愧对被害人的未婚夫,于是决定隐瞒自己即为凶手的身份,只告知幸子已死的消息,这样的心态常见于因冲动犯下杀人罪行的嫌疑犯。被告随后立即惊觉这样的行为危险,在佐山接听之前便主动挂了电话。
证词三,被告的行为足可见其心神不宁。